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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商品如何确定纳税时间?

2010-06-19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确定。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条例并没有针对销售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商品(设备)有特别规定,请根据与购买方约定的具体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但无论何种结算方式,确认增值税收入的时间为发票开具之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销售需要安装和检验的设备在同时符合(一)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的基础上,应当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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