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法规定,外籍在华人员在境内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然后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和《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给出的公式,计算每月的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实际操作中,判断外籍在华人员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需要纳税人提供其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能提供的可分别判定其境内外所得,减除法定费用后分别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被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外籍人员在华居住时间的长短,依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和国税发[2004]97号文件的规定,在计算其应纳税额时,分别适用以下公式: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适用文尾公式(1)。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适用文尾公式(2)。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适用文尾公式(3)。
(四)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仍居住满1年的个人,适用下面的公式(4):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4)]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公式的前半部分均为“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先按全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后半部分再根据居住天数划分境内外所得。为便于理解,请看文尾表。
例1,外籍个人A,美国公民,在国内某外资企业任一般职务,2007年在华时间为120天,(有税收协定)当年9月份工资为50000元人民币,其中30000元为境内的外资企业支付,20000元为境外雇主支付,9月份在华时间为10天。此人9月份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按照公式(1)计算为[(50000-4800)×30%-3375]×30000/50000×10/30=2037,则该美国公民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037元。
[注意:不能简单计算为[(30000-4800)×25%-1375]×10/30=1641.66.
例2,如果上例中该外籍个人A,美国公民,2007年在华时间为200天,当年9月份工资为50000元人民币,其中30000元为境内的外资企业支付,20000元为境外雇主支付,9月份在华时间为10天。此人9月份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按照公式(2)计算为[(50000-4800)×30%-3375]×10/30=3395,则该美国公民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3395元。
例3,如果上例中该外籍个人A,美国公民,在华时间超过1年未满5年,当年9月份工资为50000元人民币,其中30000元为境内的外资企业支付,20000元为境外雇主支付,9月份在华时间为10天。此人9月份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按照公式(3)计算为[(50000-4800)×30%-3375]×(1-20000/50000×20/30)=7469,则该美国公民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7469元。
例4,如果上例中该外籍个人A,在华时间已满5年,第六年在境内居住满1年,9月份工资为50000元人民币,其中30000元为境内的外资企业支付,20000元为境外雇主支付,此人9月份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按照公式(4)计算为(50000-4800)×30%-3375=10185,则该美国公民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01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