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某公司通过竞价方式于2010年5月20日取得国有土地一宗,2010年12月8日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时到契税征收机关(财政部门)申报缴纳了契税,2011年5月10日办理了土地使用证,2011年5月20日,该公司按相关部门要求,缴纳了人防费172万元、城市基础配套费191万元,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6日,缴纳了土地前期费用480万元.2012年7月1日契税由地税机关征收,请问,2013年7月,地税稽查部门发现该公司在办理取得土地证后缴纳的人防费172万元、城市基础配套费191万元、前期费用480万元,未申报缴纳契税,是否要追缴契税入库?
回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计征契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12〕306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即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应该列入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文件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缴纳的人防费172万元、城市基础配套费191万元,前期费用480万元,应按规定补缴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