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赎回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国债属于有价证券,是金融商品的一种,对单位和个人在持有期间转让国债或者到期赎回国债取得收入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
按照《国库券条例》规定,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个人买卖国债取得收入的行为暂免征收营业税。
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其中第3点:“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规定: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