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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海水养殖,是否有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

2014-04-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海水养殖,是否有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海水养殖业务,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适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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