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 司 账 面 上 有 几 笔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列 示 的 电 脑 ,但 一 年 前 已 提 足 折 旧 报 废 了 。可 是 账 面 上 一 直 没 有 进 行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请 问 我 司 现 想 把 这 几 项 固 定 资 产 在 账 面 做 清 理 处 理 ,企 业 所 得 税 上 需 要 做 什 么 工 作 ?
答 :一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FONT>企 业 资 产 损 失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25 号 )第 九 条 规 定 :"下 列 资 产 损 失 ,应 以 清 单 申 报 的 方 式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扣 除 :
……
(三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或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而 正 常 报 废 清 理 的 损 失 ;"
二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若 干 税 务 处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2012 年 第 15 号 )第 六 条 规 定 :"关 于 以 前 年 度 发 生 应 扣 未 扣 支 出 的 税 务 处 理 问 题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企 业 发 现 以 前 年 度 实 际 发 生 的 、按 照 税 收 规 定 应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而 未 扣 除 或 者 少 扣 除 的 支 出 ,企 业 做 出 专 项 申 报 及 说 明 后 ,准 予 追 补 至 该 项 目 发 生 年 度 计 算 扣 除 ,但 追 补 确 认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5 年 。
企 业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多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可 以 在 追 补 确 认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款 中 抵 扣 ,不 足 抵 扣 的 ,可 以 向 以 后 年 度 递 延 抵 扣 或 申 请 退 税 。
亏 损 企 业 追 补 确 认 以 前 年 度 未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的 支 出 ,或 盈 利 企 业 经 过 追 补 确 认 后 出 现 亏 损 的 ,应 首 先 调 整 该 项 支 出 所 属 年 度 的 亏 损 额 ,然 后 再 按 照 弥 补 亏 损 的 原 则 计 算 以 后 年 度 多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并 按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
因 此 ,请 贵 公 司 根 据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进 行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如 果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或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而 正 常 报 废 清 理 ,产 生 了 资 产 损 失 可 以 根 据 上 述 文 件 规 定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扣 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