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邮政分支机构按照预征率征收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八条规定:"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因此,增值税汇总申报邮政企业的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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