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料要求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相关政策 |
依据 |
1 |
国债利息收入 |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
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 |
国债利息收入属免税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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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或按月汇总表; 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
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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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有权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证明。 |
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 |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请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优惠范围:财税[2009]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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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明。 |
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 |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政策规定:财税[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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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
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 |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政策规定:财税[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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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
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 |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政策规定:财税[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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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整体改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
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政策规定:财税〔200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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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州打捞局免征企业所得税 |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企业公积金)的证明; 3、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用于打捞装备更新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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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财税〔200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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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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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政策规定:财税〔2009〕65号第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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