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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2010-04-08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因此无论建设方、施工方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如何结算,施工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均应包括甲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在内。
目前税务部门对甲供材的帐务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一般有如下两种处理方式:
    
建设单位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 XX万元
            
   贷:银行存款 XX万元
    
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XX万元
            
   贷:预收账款 XX万元
    
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万元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这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不同的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方式一: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并全额缴纳营业税。 
    
此种方式施工企业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并确认收入,但甲供材由于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施工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采用这种核算方法需要事先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以免施工企业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
    
方式二: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材料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怎样开票,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负税义务与方式一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甲供设备、装饰劳务中的甲供材料计税方式与上述规定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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