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12月份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该份合同50%的经济事项需跨年度生效,尚未生效合同的印花税可以延迟至生效时再缴纳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据此,该合同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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