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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之前形成留抵税额,可用于"营改增"后抵扣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吗?

2014-03-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之前形成留抵税额,可用于"营改增"后抵扣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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