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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之八:

2010-04-02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核查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对比问题的通知》,国、地税数据将进行比对,企业要确保申报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额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申报一致。

如存在差异额的企业要认真进行自查核对,存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工资薪金的,必须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调整200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同时,需注意2009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金额一致。存在不一致的,需要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情况说明。

衔接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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