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直接对外投资法人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在投资企业所得在还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简称"投资企业")因直接投资于我市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被投资企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投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被投资企业在扣缴税款时,应要求投资企业提供各投资者个人的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等基础信息,合伙企业投资者还需提供合伙人的分红比例,以便于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明细申报义务。
三、如被投资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同时,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