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公司100%收购另一家全资子公司是否会被认定为资产收购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答:1、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涉及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2、无论是控股合并还是吸收合并,均不涉及营业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