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0年度,A公司向另B公司借款,2013年度税局认定B公司利率低于同期银行利率,若A公司按照同期利率提高对B公司支付利息,请问发生的这部分费用在哪一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谢谢!(2013-05-13)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您所述事项能否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2010年度计算扣除,个别地区是有限制的,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处理。
以下规定供您参考:
《北京市通州区国税局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五)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