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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孰先原则 确认房屋购买时间

2014-01-14 文章来源:王琳 孙彤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问:本月我想转让一套住房,该住房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2009年2月,契税完税证明的填发日期为2008年11月。请问,在计算税费时应如何确定购买时间,该套住房是否属于购置已满5年的情形?
  大连市地税局12366答:你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应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即2008年11月来确认购买房屋的时间。也就是说,在计算转让房屋的税费时,可以按满5年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进一步明确,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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