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与交易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全部的税款,税务机关可否据此要求第三人履行纳税义务?
答:税收之债为法定债务,具有高度的法定性,税法为确保税收债务的法定性和维护公法上的秩序对税收债务的承担和转让予以否定,除了法定的转让之外(如继承、公司合并和分立)。第三人的加入,只能认为第三人代替税收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税收债务,而不能认为第三人也成了纳税义务人,第三人并不能因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款承担协议而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纳税人与交易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全部税款的协议对税务机关不产生法律效力,税务机关也不能据此要求第三人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