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临近下班时,广州市某银行的一位职员来电话询问了有关金融商品的营业税问题,在电话上我们进行了沟通,我谈了一些自己不成熟的看法,现结合税收政策加以探讨,也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问题:
1、我们为客户开展理财产品,有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两种,对客户取得的理财产品收益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2、持有债券期间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持有到期的债券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一、"代客理财"和委托理财的营业税问题
1、理财产品的概念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根据币种分类主要是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以及双币理财产品;根据收益方式分类主要是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根据银行和投资人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主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人民币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大致可分为债券型、信托型、挂钩型及QDII型:
债券型
投资于货币市场中,投资的产品一般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因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个人无法直接投资,这类人民币理财产品实际上为客户提供了分享货币市场投资收益的机会。
信托型
投资于有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或回购的信托产品,也有投资于商业银行优良信贷资产受益权信托的产品。
挂钩型
产品最终收益率与相关市场或产品的表现挂钩,如与汇率挂钩、与利率挂钩、与国际黄金价格挂钩、与国际原油价格挂钩、与道·琼斯指数及与港股挂购等。
QDII型
所谓QDII,即合格的境内投资机构代客境外理财,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QDII型人民币理财产品,简单说,即是客户将手中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合格商业银行,由合格商业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兑换成美元,直接在境外投资,到期后将美元收益及本金结汇成人民币后分配给客户的理财产品。
2、委托理财的概念:所谓委托理财是指单位和个人将自有资金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股票、国债、基金等有价证券买卖或贷款及其他信托投资的业务。
3、委托理财取得的收益缴纳营业税问题
(1)买卖金融商品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第四款: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条例第 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 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如果非个人纳税人买卖金融产品,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委托理财收益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单位和个人委托理财取得的收益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3)金融企业"代客理财"的存款利息不缴纳营业税
又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从事代客理财申购新股业务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1]20号)规定,对金融企业从事"代客理财"业务,从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能够按委托方投入资金的比例分配其存款利息的,不征营业税;否则,应视同经纪业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因此,对金融企业经营理财产品的,从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能够按委托方投入资金的比例分配其存款利息的,对其存款利息部分不缴纳营业税。
二、债券利息的营业税问题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纳税人的债券投资利息分为债券持有利息和债券到期兑付利息。
1、债券持有利息征营业税
国税发[2002]9号第十条规定,以下业务不征营业税:(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依据国税发[1993]149号,金融保险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2]9号)第五条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予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保险企业将资金有偿贷予他人使用并收取固定利息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9号第五条规定,保险企业将资金有偿贷予他人使用并收取固定利息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综合以上规定,债券投资视同贷款,债券利息应征营业税。
2、免税需有专门文件支持
国债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269号)第二条规定,对金融机构购买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39号)规定:《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269号)中"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是指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债券,不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对金融机构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金融机构购买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广州市《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82号)规定:对企业购买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债券,其产生的收益不征营业税;如购买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实质上是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税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9]49号)之《银行业税收自查提纲》规定:对其持有金融债券到期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其持有非金融债券到期利息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以下简称财税[2001]152号)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的具体范围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承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3 13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银行总行承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 60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2 47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国家开发银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 00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定向发行的专项债券期限为10年,固定年利率为2.25%。财税[2001]152号的颁布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一般情况下债券利息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3、到期兑付的债券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 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1]81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现行政策的有关规定,购入金融商品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银行等金融单位购买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自营、货运代理等业务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一[1995]60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从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国库券、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后取得的到期兑付利息收入及保值补贴收入视同企、事业单位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对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以上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的买卖收益亦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以上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取得的到期兑付债券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2013年12月3日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