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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纳税错误数额的账务调整

2006-06-1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制造业企业发生的业务大致可分为购进业务、生产业务、销售业务、利润形成及分配业务,检查人员审查上述业务时发现的纳税错误数额被称作查获额。假如企业的整个生产周期尚未完成,则应将这部分查获额在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项目间分摊。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比例分摊法”,其方法如下:分摊率=查获额÷(期末材料结存成本+期末在产品结存成本+期末产成品结存成本+本期销售产品成本);各环节应分摊数=各环节期末结存成本×分摊率。
    上述公式在具体运用时,应根据错误发生的环节,相应地选择某几个项目进行计算分摊,不涉及的项目不参加分摊。举例说明如下:例1:企业在材料采购环节发生核算错误,将支付的包装物押金12000元计入了采购费用,影响计税所得额。该企业期末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分别为50000元、50000元、60000元、80000元,假设该企业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
    分析:支付的押金应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而企业将其记入采购费用,造成采购成本虚增。因此,应将12000元的查获额在原材料成本、在产品成本、产成品成本、产品销售成本间分摊。
    分摊率=12000÷(50000+50000+60000+80000)=5%;则期末原材料应分摊2500元(50000×5%);期末在产品应分摊2500元(50000×5%);期末产成品应分摊3000元(60000×5%);期末产品销售成本应分摊4000元(80000×5%)。
    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12000
    贷:原材料2500
    生产成本2500
    产成品3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本年利润)4000
    例2:企业在结转产成品时,多转成本12000元,影响计税所得额。期末产成品成本、产品销售成本分别是120000元、120000元。
    分析:企业在计算产成品成本时多转12000元,造成生产成本虚增。因此,查获的错误金额12000元应在产成品成本、产品销售成本间分摊。
    分摊率=12000÷(120000+120000)=5%;期末产成品应分摊数=120000×5%=6000(元);期末已销产品分摊数=120000×5%=60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12000
    贷:产成品6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本年利润)6000
    例3:企业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6000元,影响计税所得额。
    分析: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会引起结存的产成品成本降低,查获额6000元直接影响年度利润,应直接以查获额调整已结转的销售成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产成品6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本年利润)6000
    对于上述业务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在账务处理时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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