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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型企业汇总、合并缴纳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

2006-06-1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为(集团)型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部份下属子公司实行所得税合并缴纳。第一个问题是,是否可以以合并纳税的单位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准则后的合并报表(抵减了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等)为基础数据加减纳税调整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作为纳税申报?第二个问题是(该问题与合并纳税无关),比如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但会计利润为正数,因为利润来源主要为独立纳税子公司税后分利而调减会计利润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那么,2004年是否可以将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作为亏损弥补?第三个问题是,外地的销售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是否在当地应实行预交所得税款?但年终合并计算后为亏损如何办理?第四个问题是,如果母公司与子公司税率不一样(其中一方为优惠政策,不需要补税的情况)合并纳税后有利润,应按何税率计所得税?烦请明细回答 
    答:1、国税发[2001]13号第一条明确规定,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所谓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由此可见,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汇算清缴所得税是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的。所以不可以以合并纳税的单位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准则后的合并报表(抵减了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等)为基础数据加减纳税调整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作为纳税申报。 
    2、如果你所说的“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且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则2004年可以将2003年负数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亏损弥补。 
    3、(1)国税发[2001]13号第二条规定,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所以你所说的外地的销售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应当在当地依法预交所得税款。 
    (2)国税发[2001]13号第六条规定,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若贵单位母公司年终合并计算后为亏损,可按税法规定递延到以后年度抵补。 
    4、如果母公司与子公司税率不一样,且合并纳税后有利润,计算所得税所适用的税率应分情况确定。国税发[2000]185号第十三条规定,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审批汇总纳税时,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特点,需将在低税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总机构若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区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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