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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开发费用应如何处理?

2006-06-1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所在企业是一家注册资本500万元,员工30人的咨询公司。最近自行研制开发成功一批咨询软件,开发费用高达300多万元。除了支付给有关开发人员劳务费、福利费外,还外购相关材料和劳务;另外支付专家评审费10万元,律师费8万元,向专利机构支付注册费7万元。由于这批软件对我公司咨询管理带来很大方便,在很长时间内可以受益,而开发费用又比较高。请问,我能将这些开发费用在受益年限内进行分期摊销吗?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之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只能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而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开发人员的劳务费、福利费、材料费用、专家评审费等,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因此,贵公司开发软件依法申请专利发生的注册费及律师费15万元,可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其他开发费用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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