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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检查

2006-06-06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由于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周期长、不及时结转收入、经常出现退房、按揭的特点,特别是涉及到多个开发项目时,成本核算不规范。在税务检查时,税务人员有事会感到很麻烦,笔者在对房地产企业检查过程中,总结了一点经验,感觉很实用,下面结合实际工作介绍给大家。
 
  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根据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企业收到购房款时可能有两种帐务处理方式。第一种处理方式:借: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科目,贷:预收账款科目;另外一种处理方式是:借: 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科目,贷: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因此,企业当期应纳税营业额是“预收账款”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与“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之和。但由于“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有两个来源,一是从“预收账款”账户借方转入的;另外一部分就是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购房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所以要减去“预收账款”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这样就可以推算出应纳税营业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营业额=“预收账款”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主营业务收入-“预收账款”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 公式①
 
  根据会计账户原理又可得下列公式:
 
  期初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期末余额 公式②
 
  公式②移项后,可得下列公式:
 
  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公式③
 
  把公式③代入公式①后得下列公式:
 
  应纳税营业额=主营业务收入+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这样,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可以直接根据总账“预收账款”科目期末数、期初数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累计数三个数字计算出应纳营业税额。此方法计算简单,就不要再从“预收账款”明细帐中一笔笔合计当期发生数
 
  但在使用上述公式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要核对“预收账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应当全部是退还购房款或者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如果出现企业调账事项,如,借:预收账款科目,贷:其他应付款科目等,则不得从借方发生额中扣除。
 
  (二)适当抽取几个月份,把“预收账款”账户总账数字和明细帐数字核对,以防止企业故意调整会计科目做假账。
 
  (三)检查“营业外收入”科目,审核企业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是否有收取违约金的事项,如果有上述事项,收到的违约金同样需要缴纳营业税。
 
  (四)“预收账款”账户期初如果有余额,应当是已经缴纳过营业税的。
 
  (五)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本期所得额-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利润率+本期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此公式计算取数麻烦,可以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所得额+(预收帐款年末余额-预收帐款年初余额)×利润率
 
  二、自行设计房源表
 
  在检查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可以自己设计制作一份房源表。表格内容如下:
 
  房号 购买人 面积 单价 合同金额 实际收款 收据或发票号 备注
 
  101
 
  102
 
  201
 
  ……
 
  合计
 
  (一)填写此表的数据来源:
 
  1、面积栏目可根据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测绘图填列,此测绘图可从房地产企业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得到;
 
  2、购房人、单价和金额栏目可根据房地产企业已经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据填列,在填列时要与房屋销售合同核对;
 
  3、发现房屋售价明显偏低、赠与房屋、自用房屋等情况备在在备注栏注明。
 
  (二)此房源表的用途
 
  1、通过此表能够掌握房地产企业整个工程项目的开发情况,如总共开发多少套房屋、已经销售出多少套房屋、剩余多少套房屋等等。
 
  2、是计算房屋单位面积成本和主营业务成本的依据。单位面积成本=开发产品÷总面积(指可出售的面积);主营业务成本=已销售面积×单位面积成本。
 
  3、能发现价格明显偏低等非正常销售的情况,并可以根据同一单元、同一楼层的价格确定调整价。
 
  4、可以查出收入不入帐的情况。把金额栏合计数与企业 “预收账款” 帐上余额和已经结转“主营业务收入”总数之和对比,如发现二者不一致,则说明企业存在收入不入帐的情况。
 
  5、合同金额栏合计数是房地产企业缴纳印花税的依据。根据此合计数乘以万分之五可以得出企业应缴纳的“购销合同”税目印花税。
 
  三、房地产常见的偷税手法
 
  (一) 少结转收入。常见的有下列情况:收取采光费、宣传费、上房费等价外费用不计入收入;购房人办理的按揭贷款计入“短期借款”科目,没有计入“预收账款”科目:“预收账款”总帐和明细账数字不符;笔者在检查时曾经遇到过这种情况,某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明细帐三级账记载8月份收到购房款为800万元,计入总账时却只有450万元,其余的350万元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因为帐簿和报表仍然是平的,所以,检查时如果不注意是很难发现的
 
  (二)收入不入帐。常见的情况是使用收据收取售房款不入帐,使用资金时,以向某人借款的名义转入账内。
 
  (三)多计成本费用。其一、是虚列开发成本;常见的手法是通过虚开建筑业发票加大“开发成本”科目,一些企业为了少缴33%的企业所得税而虚开建筑业发票,虽然发票是真的,但工程价款是假的,合同也是假的。经常见到的情况还有:虚列开发成本挂账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也有可能是虚提的土地款,对于不是通过拍卖取得的土地更要引起注意。其二、是不按期结算项目成本,暂估多转销售成本。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就结转收入,但成本还无法准确核算,就暂估多转销售成本。
 
  (四)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
 
  笔者曾在检查时发现过这种情况,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就新成立了一家软件信息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软件公司以向房地产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为名,收取信息费400万元。
 
  四、如何检查
 
  (一)注意多从政府部门调查取证,包括房屋的立项、规划、质量检验、竣工交付、房屋面积测绘、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一系列问题,涉及到政府的多个部门。加强和上述部门的合作,有时可以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通过上述部门取证,笔者曾查出过虚提土地款、收入不入帐但已经办好房产证、房屋赠与等情况。
 
  (二)注意到建筑施工企业调查取证,其中建筑施工合同非常关键。因为工程成本占房地产开发的很大比重。有的房地产企业为了加大成本或者少计收入,而编造假合同。
 
  (三)测算房屋的开发成本。开发成本主要由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和政府收取的费用三大快组成。其中土地成本和政府费用时相对规定的。而土建成本主要是由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组成,就某一个地区来说,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不会太大,所以,只要测算出土建成本,再加上土地成本和政府收取的费用就基本上可以确定房屋的单位成本。只要企业结转的的单位销售成本与测算的单位成本相差太大,就应当注意深入检查。
 
  (四)注意检查“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特别是大额的现金增、减变化。这些业务如果是虚假的,一般会涉及少计收入或者多列成本。此时要注意追查资金来源渠道,要多翻看凭证,要看日期和数字是否奇异、是否违背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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