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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攻略

2013-11-12 文章来源:王虎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导语: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可能会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等情况,如果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就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多纳税人都不知道如何申请,直接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补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开具?是购买方开具还是销售方开具?开具期限有没有限制?
  要讨论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必须明确一个概念—作废条件,只有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才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满足作废条件,直接作废重开就好,不涉及红字专用发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所谓发票作废条件,是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明确了作废条件之后(重要的前提条件),我们再来分析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可以分为购买方申请开具和销售方申请开具两种情况,其处理流程不同,具体如下:
  一.购买方申请开具
  (一)适用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发票后,发生下列情况的,购买方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1.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一款);
  笔者解析: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也就是说第十四条规定购买方申请的前提必须经税务机关认证,如果因为发票褶皱等原因无法认证怎么办呢?第二种情况作为第一种情况的补充由此而生。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二款)。
  笔者解析:同上述第二点,如果购买方取得货物不属于抵扣范围,例如用于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此时购买方无需认证(认证了也不允许扣除,费那劲干什么!),这也不满足156号文第十四条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前提,第三种情况作为第一种情况的补充由此而生。
  (二)办理流程
  步骤一.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1)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步骤二.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通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将通知单交予购买方。
  步骤三.购买方将《通知单》交予销售方
  步骤四.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三)购买方开具的时限
  从政策发文理解,上述三种情况只有第一种情况存在申请时限的概念,因为第一种情况规定,《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如果超过18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专用发票,则无法取得《通知单》,自然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销售方申请开具
  (一)适用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发生下列情况的,销售方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款);
  笔者注: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发票,该种情况肯定是销售方申请,因为发票始终在销售方手上,但需要注意期限—必须在认证期限内申请,否则不能办理。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四款)。
  笔者注:如果发票没有经过购买方的手,开票当月直接作废发票即可,如果隔月,对不起!这种情况不满足开篇所讲的作废条件,只能申请红字发票了,但是时限也仅仅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不能延迟!
  (二)办理流程
  步骤一.销售方提交申请单
  销售方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或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步骤二.销售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销售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步骤三.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此外,随着营改增的全国试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也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但是该文件未具体规定每种情况的具体申请方是谁!
  总结:
  购货方申请 1.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 特点:购货方已经取得发票
  2.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3.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未经认证的
  销货方申请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 特点:1.开票有误
  2.购货方拒收或者尚未交付购货方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
  案例一
  A公司为销货方,2012年5月份开给购货方B公司专用发票,B公司未认证,增值税发票已过认证期(180天)。因货物质量原因,购货方B公司要求退货并退回增值税发票。应该由销货方A公司还是购货方B公司向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
  解析:该案例的情况属于购买方申请开具的第一种情况,即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对方应当按期认证而未进行认证,造成超过180天认证期限的,购货方不能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销售方也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相关问答一:
  问题:
  我公司7月份开具了1份发票,业务员8月份才交给购货方,购方在6月份更改了公司名称及税号,未及时通知我公司。导致发票不能入账,退回。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回答:
  若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已认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若该专用发票购买方未认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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