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另外,根据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