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老、少、边、穷"地区企业减免税
为鼓励到"老、少、边、穷"地区(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投资,促进"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现行税法规定,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为扶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