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2006-04-19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以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老、少、边、穷"地区企业减免税

  为鼓励到"老、少、边、穷"地区(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投资,促进"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现行税法规定,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为扶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