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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减免税

2006-04-19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福利待遇,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现行税法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和学校培训所得,暂免征税。具体是指: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学校与学校联办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上述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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