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学校与学校联办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上述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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