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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产业减免税

2006-04-19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66
   为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现行税法对第三产业发展项目,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给予减免税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包括:

  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提供的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技术服务或者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业)、信息业(包括统计、科技、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广告,计算机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 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一年。对于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其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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