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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探讨

2006-04-19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这一规定有利于税收的均衡入库,但也增加了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它是企业会计核算方面的一项新内容。由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入、抵减预计营业利润后与当期利润总额(亏损)的反差很大,出现了有些企业即使亏损金额很大,却仍要缴纳较高企业所得税的现象。因此,如何使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与企业盈利配比,并使预计营业利润在开发产品完工结算期得到正确抵减;如何在增加核算工作量的同时采用简便易行的核算方法,做好预计营业利润的计提、抵减核算工作,并确保核算的准确性;如何从科目间找出勾稽关系,方便自查税费提缴情况等,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根据笔者在工作实践中的体会,采用同步登记法在“递延税款”归集或转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不仅能较好地处理这一业务问题,而且简便易行。

    “同步登记法”一是指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费皆在“递延税款”核算,两者的明细账合并在同一账页中登记。虽然在“递延税款”核算营业税费目前尚有争议,但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只明确营业税费的提缴过程,未进一步明确应在什么科目归集、结算转回,故笔者认为在“递延税款”科目核算较合理、可行。

    二是指工程项目自开工至竣工销售,发生的经济内容均在同一账页中登记。实际数与预计数在同一账页反映,便于预计数的转回,实际数与预计数的对比,企业对税费提缴情况的自查等工作。具体做法及运用如下。

    1.预缴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费的同步登记及有关科目间的勾稽关系的核对。

    ①为使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费与企业盈利配比,其预缴归集或转回的企业所得税在“递延税款”核算,借方核算由预计营业利润部分得出的企业所得税;贷方核算销售转回已计提的企业所得税,须结算,余额应为零。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费统一登记在七栏式明细账页上,前三栏分别登记借、贷、余;分析栏分别登记营业税费、企业所得税,蓝字登记预提金额,红字登记转回金额。销售结算后,该明细账余额为零。

     ②平时可运用科目间的勾稽关系,总体核对“递延税款”借、贷方金额的准确性。即总账“递延税款”借方发生额合计数=(总账“预收账款”贷方发生额合计+总账“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合计数)×营业税费率+总账“预收账款”贷方发生额合计数×预计营业利润率(15%)×适用所得税率;总账“递延税款”贷方发生额合计数=总账“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借方发生额合计数+(总账“主营业务收入”贷方发生额合计数-总账“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合计数)×预计营业利润率(15%)×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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