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营业额即工程结算收入由上述五部分组成。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施工企业应缴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
   例:某施工企业1998年6月向建设单位办理的工程结算单如下:直接材料费200000元,直接人工费200000元,施工管理费60000元,计划利润20000元,税金20000元。
   该施工企业应缴营业税=500000×3%=15000元 
   会计核算如下:
   结转工程结算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5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500000
   计提营业税时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00
   上缴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