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完成后再转让的房地产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现明确如下:根据销售收入和上述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按已清算部分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纳税人在清算时因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应计未计的成本和费用,在项目完成清算后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在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时暂按以下办法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额:将新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总额除以总建筑面积得出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增加额,加上已清算部分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额作为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额。以此计算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
具体公式: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额=新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总额/总建筑面积+已清算部分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