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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一年一报的弊端和对策

2006-04-19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税法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南京市在征管中根据所缴税额的大小等将缴纳期限分为五种,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执行的是当年五月份一次缴纳,这就使得六月份以后形成的当年税收成了征管上的空白点,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及税源的变化,已逐渐成为征管上的较大漏洞,税款流失严重,比较普遍的两种情况是:

  一、报缴期后新办纳税人的房产,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其当年生产经营期间的房产税,但由于已经过了报缴期,税务机关不会要求、纳税人也不会主动申报这部分房产税。南京市近年经济发展速度加快,新增纳税人很多,1998年新增独立核算企业纳税人78l 3户,1999年新增11679户,其中l999年5月25日后新增8566户,占1999年末全部独立核算企业纳税人的18.66%,随着新一轮经济的启动,新增纳税人速度可能还会加快,并将越来越多的房屋由非税房屋转为应税房屋,因此,无论从征管的角度还是从税收收入的角度,报缴期后新增纳税人当年的房产税都值得重视。

  二、报缴期后纳税人新购建房屋等增加的房产原值,亦没有有效的征收渠道,这与近年来建筑及房地产市场火暴的情况不相适应。近年南京市每年完成建筑面积都在200万平方米以上,市值可观,其中一部分投入生产经营,当年应征的房产税应是个不小的数字。

  据了解目前这两种情况尚无人申报,今后如果不被查到,其税款就永远流失了。

  当然,由于道路拓宽等原因每年拆除房屋已纳的房产税也几乎无人申请退还。笔者以为,对这些普遍的、带有规律性的问题需要制度上加以完善,考虑到已经形成的纳税习惯和纳税人一年中的资金情况,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改进房产税的申报:1.增加一个补充申报期;2.增加房产税申报表的内容。具体来说就是:在五月份的报缴期,纳税人应增加申报当年1—5月份房产增减变化情况,在申报表上增加上年末房产原值、今年1—5月份增减原值、增减月份等,缴纳或抵顶增减的房产税;将每年的一月份作为房产税的补充申报期,专门受理上年度报缴期后房产增减变化等引起的房产税补退申报。这样,既可以帮助纳税人足额、正确地申报房产税,增加税收收入,亦避免纳税人多缴税款,维护了纳税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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