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征税规定(国税函发[1995]156号)
4、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征税(财税字[2003]16号)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征税规定(国税函发[1997]490号)(财税字[2002]191号)
企业以房地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
从2003年1月1日开始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并且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6、企业兼并、合并发生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行为的征税规定(国税函[2002]165号)
7、不动产转让的纳税义务时间(国税发[1994]85号)
在销售不动产(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方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财务制度并不完全一致,房地产方面的财务制度规定,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移交,已将发票帐单提交买方时,作为销售实现。而对销售不动产(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作了特殊规定。
8、不动产赠与的营业税征收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156号)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只有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9、关于合作建房的营业税征税规定(国税函发[1995]156号)
10、转让在建项目的征税规定(财税字[2003]16号)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1、关于销售不动产征税问题。(财税字[2003]16号)
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12、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3]83号)
二、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三、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
四、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问题
五、关于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和费用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销售成本可以按规定在当期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