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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商用地下室开征房产税 原条例废止

2006-04-14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06年1月1日起,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都将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这是财政部和税总联合下发通知明确的。
  记者昨天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中说,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通知称,对于出租的地下建筑,将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而对于自用的地下建筑,分三种情况计算征税。它们分别是,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业内人士就此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对于个人而言,非营业住房不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因此自住用地下室不用交税。但转做经营用的,自经营之日起,要征收房产税。
  这一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同时废止。据称,这一通知出台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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