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2号公告,统一规范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该公告增加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请问该附列资料的用途,哪些纳税人需要填报?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的用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二是反映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需要填报该附列资料的纳税人包括以下三类: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需要注意的是,《附列资料(四)》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通用报表。
2.目前,航空企业执行应税服务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请问航空企业的总、分支机构如何汇总申报增值税?
答:航空企业的分支机构申报要点如下:
(1)应税服务的销项部分填报到《附列资料(一)》第13行“预征率%”有关栏次内。需要强调两点:
1.该行第1至13列中“销项(应纳)税额”各栏,要求填写的是按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而不是按预征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2.该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按“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预征率(目前航空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计算填写,即:分支机构应税服务在其机构所在地应预征的增值税额。
(2)应税服务的进项部分首先需要填报到《附列资料(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关栏次内,然后需要填报到《附列资料(二)》“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栏内。即: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在《附列资料(二)》中是“一进一出”。
航空企业的总机构申报要点如下:
(1)汇总后的应税服务销、进项部分的申报与其他普通一般纳税人相同。
(2)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同时,需要填报《附列资料(四)》。
3.全国实行营改增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已不是增值税的抵扣凭证了,但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2号关于增值税申报的公告,在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单独列示了“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和“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请问,其含义如何?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2号公告指的是开具日期为2013年8月1日(不含)之前的,符合抵扣时限等抵扣条件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虽然,财税〔2013〕37号通知在有关衔接政策中未就此部分抵扣凭证单独进行规定,但依据政策衔接原则,这部分抵扣凭证在抵扣时限内仍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2号公告就增值税申报表有的栏目名称与一些文字描述进行了微调。请问这些调整主要依据了哪些原则?
答:主要依据了以下两个原则:
(1)原纳税人与营改增纳税人兼顾的原则。如:主表仍保留“按适用税率”的描述,暂不按试点实施办法调整为“一般计税方法”,而是通过名词解释的方式,在填表说明中体现。
(2)规范原则。如:统一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纳税人(或代理人)的声明。再如:调整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表头依据部分的描述。三如:将申报表中“征税”调整为“计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