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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类问题解答——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2013-08-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 营业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2.一公司接受美国一家广告公司的广告设计服务,美国公司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该公司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吗?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原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类问题解答——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http://www.cntaotax.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080&fromuid=3406
  (出处: 中国淘税网)
  1. 营业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一公司接受美国一家广告公司的广告设计服务,美国公司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该公司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吗?
  答: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中《应税服务注释》的规定:广告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中的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应该征收增值税。
  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该公司负有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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