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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类问题解答——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3-08-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接受境外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在对外付汇时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同时,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合法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的期末留抵税额可否抵扣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5.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哪些?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7.提供的应税服务中途服务中止了,涉及的增值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8试点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了一项应税服务,以外汇结算,应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9.企业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应如何核算?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0.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1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本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12一般纳税人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支付费用所含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规定,如果仅用于上述项目的费用所含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否则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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