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新通知)已于5月24日发出,作为统领当前和下一阶段“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重要操作性文件,新通知整合了以下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通过对上述6个文件的整合,形成了包含4个附件的新通知,大大方便了征纳双方的理解和执行。
新通知带来了很多深远的影响,主要包含为以下五个方面:
■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外,其余差额征税规定不再执行
■新增广播影视服务
■删除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的规定
■可选择适用零税率和免税
■调整了运费抵扣政策
■部分行业范围进行了调整
针对上述六个方面的变化,中国淘税网将为你进行深刻解读。本文主要对行业范围调整进行深度解析(不包括重新整合财税[2012]86号中的行业范围)。
一.新通知中行业范围调整概述
1.广告设计服务由“广告服务”调整为“设计服务”
财税〔201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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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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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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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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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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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中,增加广告设计服务:
广告设计在原营改增试点地区属于广告服务,新通知将广告设计归入设计服务,增大了设计服务的范围,缩小了广告服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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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告服务范围调整
财税〔201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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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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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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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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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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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服务的范围发了增删调整:
(1)增加:广告代理; (2)删除:广告的策划,制作; (3)调整:广告设计调整至设计服务。 |
3.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业
详见连载:财税〔2013〕37号的深远影响之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五)。
二.行业范围调整原因分析
1.广告服务增加广告代理原因分析
新通知的广告服务增加广告代理,其实广告代理也不算是新增,例如北京、浙江等地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均特别说明“广告代理服务”按照“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笔者查阅了相关政策,也可以佐证广告代理属于广告服务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笔者认为,可能是政策制定者在指定财税【2011】111号文时,未考虑上述国税函〔1999〕353号的相关规定,实际工作中好多纳税人询问广告代理业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致使新通知中明确规定:广告代理属于广告服务的范围。
2.广告设计的调整和广告制作的删除原因分析
要分析调整和删除的原因,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某广告公司主营广告设计和广告牌的制作,2013年某月,该公司负责为一家家具生产企业设计并制作广告牌一个,账面记载的广告业务收入为100万元(其中设计收入30万,广告制作收入70万),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注册地为北京,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2万元,请计算该广告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原营改增试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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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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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按照原试点地区的相关规定,广告设计和广告制作均属于广告服务,适用税率为6%,则应纳增值税额=100*6%-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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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按照新通知的规定,广告设计属于设计服务,税率6%;广告制作属于销售货物,税率为17%,则应纳增值税额=30*6% 70*17%-2=1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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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相差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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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其他条件不变(同案例一),如果该公司负责设计并制作广告牌10000个账面记载的广告业务收入为100万元(其中设计收入1万,广告制作收入99万),请计算该广告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原营改增试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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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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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按照原试点地区的相关规定,广告设计和广告制作均属于广告服务,适用税率为6%,则应纳增值税额=100*6%-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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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按照新通知的规定,广告设计属于设计服务,税率6%;广告制作属于销售货物,税率为17%,则应纳增值税额=1*6% 99*17%-2=14.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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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相差10.89万元。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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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其他条件不变(同案例一),如果该公司只负责制作广告牌(一个或者一批),账面记载的广告业务收入为100万元,家具生产企业自行设计(或者第三方设计),请计算该广告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原营改增试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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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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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按照原试点地区的相关规定,广告制作均属于广告服务,适用税率为6%,则应纳增值税额=100*6%-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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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按照新通知的规定,广告制作属于销售货物,税率为17%,则应纳增值税额=100*17%-2=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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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相差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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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看完上述三个案例,我们来分析一下原营改增试点地区的政策(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原通知)是否合理?
通过案例一,我们其实不能分析出原通知是否合理,提供广告设计服务的同时连带广告制作,看起来很合理,该广告公司属于广告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
好,我们继续往下看!
通过案例二,笔者仅仅变换了一个条件,即广告制作件数为10000件。好了,这时你是否开始怀疑了----该广告公司是提供广告服务还是卖广告牌啊?我们再看一下广告服务业的定义:利用………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如果一项业务广告设计仅仅占很小的比例,而广告制作占有很大比例,原通知是否合理?
好,如果您还是有疑问的话,再继续往下看!
通过案例三,该广告公司仅提供广告制作。我们对比下广告服务业的定义,会发现,广告制作不符合定义的范围,案例三应该属于委托加工,适用17%的税率。
根据上述三个案例,广告制作属于增值税税率17%的业务(委托加工或者是销售商品),不属于广告服务。因政策不好规定,如何区分广告设计和广告制作,税制的基本原则应是从政策上减少划分的困难,从制度上堵塞漏洞,而不是在管理上制定详细的划分措施。所以,将广告制作从广告服务中删除。
三.行业调整带来的影响
1.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还是案例一,按照新通知的规定,广告制作不属于广告服务,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广告制作适用17%税率,广告设计属于广告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6%,如果该广告公司不能分别核算广告设计和广告制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将从高适用税率。
2.从事广告设计服务的企业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销售额×3%。
新通知将广告设计并入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不再属于广告服务,这也就意味着从事广告设计服务的企业无需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对该类企业来说,新通知为其奉上了很大一块蛋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