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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3〕37号的深远影响之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五)

2013-08-08 文章来源:王虎 信息提供:神州财税网 浏览次数:
  导语:《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新通知)已于524日发出,作为统领当前和下一阶段“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重要操作性文件,新通知整合了以下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
  通过对上述6个文件的整合,形成了包含4个附件的新通知,大大方便了征纳双方的理解和执行。
  新通知带来了很多深远的影响,主要包含为以下五个方面:
  ■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外,其余差额征税规定不再执行
  ■新增广播影视服务
  ■删除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的规定
  ■可选择适用零税率和免税
  ■调整了运费抵扣政策       
  针对上述五个方面的变化,中国淘税网将为你进行深刻解读。本文主要对广播影视服务进行深度解析。
  1.广播影视服务业概念
  定义: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
  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2. 广播影视服务业宏观影响
  将广播影视服务业加入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标志着营改增行业从生产性服务业向生活性服务业进行过渡。
  因为广播影视服务的播映服务,例如在影院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已经是直接面向广大的个人消费者,为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提供服务。相信在不远的将来,“营改增”试点范围还将扩大到电信、金融等服务业,而本次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业将为其提供宝贵的经验。
  3.广播影视服务业微观影响
  (1)广播影视业服务业的税率变化情况
 

税 率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
5%  
5%(或者免税)
文化体育业-文化业-播映3%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
现代服务业服务6%

 
  ①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无相关规定,笔者理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适用营业税税率5%
  ②如果采用分账、买断方式,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第一条规定,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如果采用委托、代理方式,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属于服务业-代理,适用营业税税率5%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属于文化体育业中的文化业-播映,适用税率3%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税负影响分析
  相比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税率5%,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税率为6%,考虑到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实际税率会小于6%。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人如果不能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无疑其税负是增加的,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人的进项税额来源分析,分析其能否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       
  ①直接人工:据统计直接人工占总制作成本的20%-48%,这部分成本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剧本费:如果剧本为自创,肯定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外购剧本,还得区分是从个人购买还是从企业购买,从企业购买(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个人购买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新通知附件3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③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属于营业税范畴,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据统计该部分费用占总制作成本的10%
  ④差旅费,这个得分情况分析,火车票不在营改增范畴,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采用简易计税办法,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个人取得的机票等也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特效制作费:属于营改增范围,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据统计该部分费用占总制作成本的10%
  ⑥化、服、道、摄影、布景、照明、烟火枪械费。无论是制作还是租赁(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业)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企业的成本明细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如下表,假设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为50%(主营业务收入100万,主营业务成本50),不考虑加内水和价外税的影响,经过计算,如果成本的11.76%

成本项目
占总成本比例
能否取得专票
进项税额
最低
最高
直接人工
取最高值48%(20%-48%)
0
 
剧本费
2%(估计)
从企业购买能(6%),其他否
0
600
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
10%
0
 
差旅费
10%(估计)
基本不能
0
 
特效制作费
10%
能(6%)
3000
3000
化、服、道、摄影、布景、照明、烟火枪械费
20%(估计)
能(6%或者17%)
6000
17000

  总结:(1)按照最低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100*6%-0.9=5.1万元,增值税税负类为5.1%,与营业税税率5%相比不大;
  (2)按照最高能取得的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100*6%-2.06=3.94万元,增值税税负类为3.94%,与营业税税率5%相比降低了21.2%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业的税负为稳中有降。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税负影响本文未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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