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总是有公司采用能源管理合同进行一些设备改造,改造后的设备所有权在能源管理合同履行完毕后归使用公司所有,设备改造的前期投入均有实施方投入,后期合同的款项支付按节能量的成本进行分成,如节能100度电,实施方拿80%,使用方拿20%,分几年履约。使用方按已节能量金额的80%每年付给实施方费用。同时,使用方因使用能源管理合同,可以获得政府补贴
那么,对于这项工程,在使用方如何账务处理呢?
我认为这一项会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1、是否政府补贴应是资本性收益,按递延收益分期确认
2、设备改造属于资本性支出,应资本化,但因成本在初期不能确定,如何资本化呢
3、企业所得税的折旧扣除是以什么为基数呢,增值税如何操作
请有做过的同仁分享经验
云中飞刚好在做营改增的课件,顺便回答一下:
1、使用方因使用能源管理合同,可以获得政府补贴,如果符合三个条件,可以做不征税收入,但是,设备改造款不能提折旧。如果政府补贴没有办法做不征税收入,则可以增加设备的计税基础,正常提折旧。
2、实施方拿80%属于营改增,正常拿票抵扣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