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专门用于集体福利而购进的为职工上下班服务的班车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对于专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参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的通知》,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为外单位提供的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接受该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对于"适用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