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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营改增问答(政策类)(二)

2013-07-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14.现代服务业中鉴证咨询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六)项规定:"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2.15.电脑维护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答:电脑维护业务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 "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征收增值税。
  2.16.纳税人对外提供培训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未包括培训服务,因此对外提供培训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2.17.景点内提供缆车和索道是否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答:景点内的缆车和索道为旅游业,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不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18.美容美发店为客户提供的造型设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答: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属于消费性服务业,不属于现代服务业,因此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2.19.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答: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2.20.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是否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答: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税率和征收率
  3.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应税项目分别有哪些税率?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3.2.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4.应纳税额的计算
  4.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三十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4.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三十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4.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能否继续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除此之外,其他原规定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由于改征增值税后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来解决,因此不能继续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
  4.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根据相关政策可以继续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差额计税时,对凭证有何要求?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a.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b.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c.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d.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4.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4.7.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若企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8.接受境外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在对外付汇时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同时,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9.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合法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10.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的期末留抵税额可否抵扣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4.11.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4.1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4.13.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如何核算?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1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如何核算?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4.15.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4.1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4.17.提供的应税服务中途服务中止了,涉及的增值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18.试点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了一项应税服务,以外汇结算,应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4.19.企业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应如何核算?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20.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4.21.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4.2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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