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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营改增问答(政策类)(一)

2013-07-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哪些纳税人?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4.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哪些纳税人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 (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三条第二款:"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第三条:"本次我省认定工作中,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按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计算。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试点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计算亦应按连续不超过12个月计算方式处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4.3.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税服务纳税人能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1.4.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1.5.我省某公司向境外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三)文化创意服务 1.设计服务包括工业设计",因此从2013年8月1日起工业设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6.个人所有的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并对外开展运输业务,这部分运输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如何确认?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根据所述情况,如果挂靠车辆以运输企业名义对外提供运输劳务,且由该运输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则该运输企业为纳税人,否则提供运输劳务的车辆所有人为纳税人。
  1.7.我省本次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是多少?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 (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第三条:"本次我省认定工作中,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按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计算。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试点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计算亦应按连续不超过12个月计算方式处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同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 条第(四)款规定:"销售额。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8.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能否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三条:"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第五条:"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9.对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进行辅导期管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八条:"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也就是本次营改增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1.10.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应税服务
  2.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包括哪些?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2.2.什么是非营业活动?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属于提供应税服务吗?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哪些情形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2.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哪些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哪些情形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的交通运输业包含哪些运输服务?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一、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7.交通运输业中各类运输服务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一条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2.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哪些服务?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2.9.现代服务业中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2.10.现代服务业中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11.现代服务业中文化创意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2.12.现代服务业中物流辅助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答: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2.13.现代服务业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哪些范围?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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