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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热点问答

2013-07-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 37号,以下简称通知),"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这将对增值税纳税人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
  日前,国税部门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企业最为关心的相关政策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解读。
  一、问:《通知》对前期试点文件作了哪些整合、调整和完善?
  答:为了便于征纳双方了解和执行政策,通知整合了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即"一个办法,三个规定"。自2012年11月以来,财税部门先后以财税文号发布了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
  131号、财税〔2011〕 133号、财税〔2012〕 53号、财税〔2012〕 71号、财税〔2012〕
  86号等9个"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文件,为了便于征纳双方理解和执行,以上文件的内容作为财税〔2013〕
  37号的附件全部整合入新的文件中。分别为《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因此,请本试点纳税人注意,以上文件从今年8月1日起已经全部废止,相应的业务应按照新规定,即"一个办法,三个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整合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将财税〔2011〕
  131号文件直接作为通知的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将财税〔2012〕
  53号文件规定的内容放入通知的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将财税〔2012〕
  86号中的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等关于应税服务范围的规定,直接写入通知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二、问: 2013年8月1日(含)以后,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新增哪些应税服务?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
  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
  2013年8月1日(含)以后,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新增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
  三、问:
  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应按照什么税率进行抵扣?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
  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四、问: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还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吗?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五、问: 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六、问:
  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问: 2013年7月1日起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办法有何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即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问: 2013年7月1日起海关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期限有何变化?
  答: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九、问:
  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十、问: 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差额征税政策有何变化?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
  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差额征税政策只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后,为解决同一行业纳税人之间业务分包重复征税问题的差额征税规定已由增值税抵扣机制替代,因此,通知取消了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广告代理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差额征税规定。由于目前金融业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为保证融资租赁服务业的税负不发生大的变化,通知保留了融资租赁服务的差额征税规定。
  十一、问: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有哪些变化?
  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规定,同时需要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十二、问: 2013年8月1日(含)以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应如何选择适用的规定?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
  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2013年8月1日(含)以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十三、问: 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广告服务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有何变化?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广告设计从广告服务变为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的应税服务范围不再包括广告策划、广告制作;广告服务的应税服务范围新增广告代理。
  十四、问: 2013年8月1日(含)以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什么?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四款第五项规定:
  2013年8月1日(含)以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十五、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应如何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款规定: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十六、问:往返于港、澳、台的国际运输服务享受零税率政策需具有哪些资料?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需具有以下资质。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十七、问:不享受零税率政策的国际运输服务有哪些?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十八、问: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政策?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
  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十九、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和制作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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