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6-03-08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某公司运输队为单位接送商品车,从社会临时雇佣司机人工运送车辆,每月须运送多次,但是每次运送地点、运送人员并不固定,运输费按费用包干计算(按车型、里程计算一次性付给,司机途中费用全部自理)每次运送当次结清。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从社会临时雇佣司机,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支付司机的劳务报酬具体劳务项目是某一单项,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目前尚未见到可从劳务报酬取得的所得,按比例从其收入中扣除这部分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的相关规定。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