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以前年度购买材料一批,按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的90%付款,余款做质保金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按发票金额抵扣进项税,两年后付质保金时发现对方破产,质保金无法支付,那么对以前年度抵扣的进项税有何要求?所得税如何处理?如何进项会计处理?如果因为质量原因不能支付质保金,以前年度进项税如何处理?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该单位单位两年前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质保金,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此,无法支付的应付款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范围,尚未包括你所说的质保金进项税转出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