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通过银行与第三方签署委托贷款协议(银行只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资金往来均通过银行,利息支出相关凭证也由银行出具。利息按照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支付,并且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时,对支付委托贷款的利息费用是否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答:虽然利息是由银行出具,但实际贷款人并非是银行。银行只是作为经纪人,将他人资金提供给借款人使用,是属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期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因此,对你公司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如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在土地增值税的利息支出扣除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土地增值税利息支出采取据实扣除的,不论是向金融机构借款,还是委托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利息支出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