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款的缴纳

2006-03-0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纳税年度

  原则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应该与企业的会计年度相一致,但各国对会计年度、纳税年度的具体规定并不一致。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即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12月31日。在这个纳税年度之外的所得,则属于另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范围。但对下列三种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时,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即清算期所得单独计算,并独立履行申报和纳税义务。

  (二)缴纳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