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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务处理--存货的计价

2006-03-0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

    各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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