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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免税有限制

2006-03-02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前不久,某市稽查局对该市一家特色专科医院进行涉税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开业三年多竟然未办理税务登记证,除了住院收费收据之外,没有任何会计凭证。据测算,类似规模的医院年收入应在300万元以上。同时。该院医生大多是由外院专家兼职,仅在该医院每月就人均获取收入达数千元之多,可是该院三年来竟从未缴、代扣代缴任何税款。对此,该院负责人解释称,他们之所以不缴税是因为国家有医疗机构免税的政策。
  笔者认为,这一观念须澄清。财税[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因此按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有条件限制的,1.免税的时间有限制,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政策期限为3年,而不是无限期;2.免税政策条件有限制,即收入要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3.免税范围有限制,企业所得税即不在免税之列;4.免税是针对机构本身,而不是其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仍要按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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