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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业务是否可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2013-07-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中国税网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承揽了某小区的电梯安装工程,电梯款440万元,安装款120万元。我们和作为分包方的电梯生产厂家签订了一份电梯采购、安装合同,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设备价款和安装价款,并取得电梯生产厂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开具了56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并按照120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可税务机关要求我们按全额纳税,他们认为分包工程中提供的劳务才可以按差额缴税,货物不能扣除。请问,我们能否按差额缴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差额纳税,往往认为只有劳务部分才可实行差额纳税,而对于货物部分不能差额纳税。其实,税法并未限定分包款的构成情况,也没有规定分包款中不得扣除自产货物的价款。按照混合销售的定义,既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那么就不能因为二者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将同一项销售行为分割开来。只要是一项完整的分包工程,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差额缴纳营业税。为此,你公司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120万元(560-440),应纳营业税=120×3%=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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